金融危机中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之思考

农村信用社成立50年,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各项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日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金融风险日益加大,严重影响着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一、信用社风险状况的个案描述

伴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农村信用社积聚的金融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在本文中,我们仅以西安市农村信用社作为分析个案,但相信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滞后的大背景下,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几经变革的历程中,西安市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绝不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到2001年末,西安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达到145亿元,各项贷款达到106亿元,在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款中分别占到9%。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力度的加大,虽然西安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扭亏增盈的力度逐步加大,但经营中的风险仍旧较高。全市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社中亏损社占有相当的比重,历年累计亏损额也相当的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率居高不下,且不良贷款中呆滞贷款的占比仍在增加。全市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较多,而其中资不低债的信用社就占有相当的一部分,资不抵债金额也较大。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全市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普遍很低,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同时,受前些年金融“三乱”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中个别机构资金兑付难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居民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信誉状况产生疑虑,造成信用社存款增长缓慢,一些信用社存款持续下滑,存贷比例不断增大,资金头寸吃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二、信用社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中长期累积的结果,同时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风险成因来看,有些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而有些问题则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缺少稳定的内、外经营环境所造成的。

(一)历史因素

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管理体制几经周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用社的合作制原则被严重扭曲,给信用社发展遗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信用社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干部队伍、资金和业务都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不少信用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下形成一批“老陈贷”,虽然总额不大,但大部分难以收回。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又交由农业银行代管,信用社在组织上依附于农业银行,行政和业务都受农行领导,实际上充当了农行在农村基层的分支机构。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长期吃银行大锅饭,缺乏自我约束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农业银行将规模外贷款转嫁给信用社发放,许诺到期即转农行,但到期不兑现承诺。特别是在行社脱钩过程中,农行将部分不良贷款或效益不好的贷款划转到信用社,形成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许多没有自有资本金的乡镇企业靠信用社贷款上马,贷款收不回来,导致信用社大量不良贷

款形成。

(二)外部因素

1、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几十年的发展中,除了政策方面的一些文件规定外,一直缺乏法律的保障,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原则、宗旨、经营等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使得信用社的发展缺乏稳定性。这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以及发展的不稳定性,本身就意味着农村信用社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2、基层政府行为的不当介入。行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虽然自立门户,但其经营仍未完全摆脱政府干预。在国有银行日益商业化和信贷管理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干预有增加的趋势,要求信用社为一些效益不佳的乡镇企业贷款。当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两非”机构被关停后,地方上为了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采取各种办法向信用社转嫁风险。

3、非法金融机构的冲击。前几年,金融“三乱”活动的问题较为突出,仅西安市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就多达100多家。非法金融机构凭着无金融监管约束、无利率限制及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支持下,以优惠的条件吸收存款,使大量资金流向这些机构,导致信用社存款短期内大幅下滑,影响支付。同时,当某一地区的非法金融机构发生挤兑时,当地群众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对农村信用社存款的可靠性产生怀疑,挤兑风波就会波及到信用社。

4、缺乏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信用社与商业银行在结算渠道、服务手段、管理体制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距,同时还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任务,具有一定政策性和服务性的经营活动。但中央银行近几年来对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管理,存款准备金率与备付金率一样,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一样。特别是1992-1995年,为稳定货币市场,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都办保值储蓄,然而与商业银行保值息由国家补贴所不同的是,信用社的保值贴补全部由自己负担。西安市农村信用社仅此一项就形成3亿多元的亏损,导致不少信用社资不低债。此外,在税收政策上未实现区别对待,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都与商业银行一个标准,造成信用社负担过重。

(三)内部因素

1、组织体制未理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历史的原因,迄今为止,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这些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均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社员入股带有很大的行政色彩,缺乏管理和关心信用社发展的积极性。民主管理的“三会”要么不设,要么形同虚设,社员没有真正参与决策管理。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经营决策的个人行为严重,导致信用社经营风险较高。同时,县(区)联社和基层社的关系也未理顺,县(区)联社作为一级独立经营的法人,管理中有时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损害基层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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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对股权设置进行清理和调整,充实资本金,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民主管理,建立起信用社内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使决策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在行业自律方面,近些年国家也进行过很多尝试,但至今仍无定论。我们认为,信用社的性质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只能是多级的法人机构,并应针对各地信用社的发展状况与地方经济水平,实行区别对待,不应象国家银行一样设立层层管理的体制。可在省和中央设立行业协会,而在地(市)一级建立联社组织。行业协会的任务是代表和保护农村信用社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作为桥梁和纽带传达国家政策,反映信用社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地(市)联社则担负业务指导、业务考核、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干部培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完善内控制度等任务。

(五)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服务,促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要充实高素质的农村信用社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制,强化对信用社的风险性监管,把监管重点放在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清偿能力、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非现场检查体系,建立信用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风险隐患。同时,要监管与服务并重,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督促信用社尽快适应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