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帮扶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推进党内关怀机制的落实,形成党内经常性、实效性的帮扶方式,增强党员的认同感、荣誉感和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吉办发[2007]1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县党员扶助金,对困难党员进行帮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通过建立党员扶助金,帮助困难党员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党员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带动群众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全面建设和谐**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党员扶助金的来源

党员扶助金采取“党费为主、财政支持、党员捐助、社会资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争取每年保持一定的筹资规模,保障扶助金运行的正常性、连续性。

1、党费划拨。在扶助金设立时,县委组织部从留存党费中划拨5万元充实扶助金,以后每年分别划拨一定资金用于充实扶助金,并于每年3月份前划拨到位。

2、财政支持。把党员扶助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在扶助金设立时,县财政划拨5万元充实扶助金,以后每年分别划拨一定资金用于充实县扶助金,并于每年3月份前划拨到位。

3、党员捐助。每年“七一”前由各级党组织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以自愿的形式进行捐助,捐助款按党组织隶属关系上交,充实党员扶助金;平时个人自愿捐助不限。

4、社会资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单位、组织、个人)自愿资助。

三、扶助金的管理及使用

1、扶助金的管理。县党员扶助金由县委组织部在银行设立党员扶助金专户,实行专户资金管理。上级组织部门下拨的困难党员慰问金统一归口至党员扶助金进行管理。年度筹集资金的60%用于困难党员帮扶,40%留存,不断滚动扩充扶助金额。扶助金及其它收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能用于除国库券以外的任何投资。扶助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每年向党员群众通报扶助金接受捐助及下拨款项情况,接受社会舆论和党员群众监督。

2、扶助金的使用。党员扶助金主要用于对困难党员的救济、救助、技能培训和生产扶持。县委组织部每年要依据困难党员实际情况拟定当年扶助金使用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决定拨发。原则上每年分春节、“七一”前后两次对困难党员发放扶助金。如遇特殊情况,经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可以及时启动救助活动,随时进行帮扶。

四、帮扶的范围及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帮扶的候选对象。

1、凡年人均纯收入符合扶贫对象要求的农村党员,年可支配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社区居民党员

2、党龄在50年以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困难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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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优惠政策,建立服务机制。财政、民政、社保、工商、税务、金融、城管、各涉农部门等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困难党员低保、就业、创业服务机制。要充分利用好民政救助资金、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这两种扶持资金与党员扶助金不重复救助,以扩大困难党员帮扶面。要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党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要在产业发展规划、土地流转协调、种养项目和技术推介、信贷支持等各方面,尽可能地为农村困难党员提供优惠支持。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党员在信贷支持、证照办理等方面,要尽力给予帮助,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党员从事个体经营,通过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实现再就业。

3、加强党内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要在党内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建立党员扶助金、对困难党员实施帮扶是体现党的关怀和温暖的具体行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关爱困难党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党内和谐氛围。要针对困难党员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各种形式的帮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帮助困难党员树立信心,克服困难,开阔创业、就业视野,依靠自身力量走上自力更生的道路,从根本上摆脱困境。

4、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党组织要把困难党员帮扶工作列入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中抓好落实。县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困难党员扶助金使用情况和困难党员帮扶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关心帮助困难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使困难党员帮扶工作成为基层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