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农村特困群众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根据已保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积极稳妥地将其转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六十年代精减救济对象、灾民应急救助、突发灾害生活救助、建房补助,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列入农村社会救助对象。
(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查。
3、乡(镇)政府审查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救助对象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实行证(卡)和动态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审核”,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是农村救助对象领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民政局核发,各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救济标准的确定
1、常年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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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各乡(镇)政府要把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村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农村特困群众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列支的各项救助资金,并做好上级下拨各项救助资金的拨付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子女就业、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政策办法,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政策到位,确保全县农村救助制度工作今年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