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帮扶困难职工工作意见(市)
自20*年我市全面开展帮扶困难职工活动以来,通过全市上下、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帮扶困难职工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十次全会、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全省帮扶困难职工活动总结表彰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困难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帮扶困难职工工作,推进帮扶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帮扶困难职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继续做好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为“*”规划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就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出部署。做好帮扶困难职工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做好帮扶困难职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增强宗旨意识,主动履行各自职责,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善、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时刻把困难职工的冷暖挂在心上,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广大党员干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切实推动我市帮扶困难职工工作向更实更细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帮扶对象和范围
根据目前困难职工群体的构成情况和构建和谐*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原因,致使家庭生活拮据,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
三、明确责任,完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
(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主渠道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认定,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困难职工管理服务信息化系统,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做好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行为。继续发挥促进就业再就业主渠道作用,教育和引导困难职工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项工作。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按规定为自主创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资金扶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监督,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所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做好社会慈善捐助工作,加强慈善组织机构建设,增加捐助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方便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市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就诊定点医院的建设和投入,扩大优诊服务项目。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要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卫生防疫只收成本费。要经常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深入困难企业,为困难职工实行义诊。
教育部门要保证困难职工女子完成学业,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市低保子女实行免除杂费、书作费、电教代办费、取暖费等费用;对计划内录取的公办高中且享受连续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子女在考取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的且享受连续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子女在考取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房管部门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m2(含12m2),且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改善困难职工家庭的居住条件。
工商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困难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执照,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指导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对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困难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一定的税费减免。此类困难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活动资金的投入,并由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帮扶救助。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同级困难职工帮扶活动办公室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供正常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资委、经委、商务局要采取积极措施,在国有企业实施改制、破产和主辅分离中,指导帮助企业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督促检查关闭破产企业把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到位。并把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的救助款及时发放到职工手中。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发展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环卫部门在招聘环卫作业用工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困难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
发改委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年度就业宏观调控目标。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积极申报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同时做好项目资金配套和年底投资计划安排,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困难职工政策,并督促落实。
司法部门要积极为困难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每名在册律师每年必须为困难职工免费代理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设立工作站,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予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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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市委办公厅和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市直机关党员干部帮扶困难职工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市直机关在帮扶活动中表率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五)市委宣传部要联系或组织新闻单位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宣传在帮扶困难职工活动中涌现的有突出成绩、有感染力、影响力的各类典型,从不同角度宣传帮扶活动的情况与成效,通过广造舆论,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关注、关爱困难职工的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本《意见》精神,在回顾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前一个时期开展帮扶困难职工活动情况的基础上,联系实际,制订措施,明确责任,切实把《意见》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开创我市帮扶困难职工工作新局面,为实现“*”规划宏伟目标,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