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群众四难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原因,我省仍有部分群众的生活处于困难或比较困难的境况,尤其是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病、残特困群众,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病、残特困群众(简称特困群众),在子女入学、居住条件、患病就医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这种状况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引起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切实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子女入学、住房、医疗和法律援助难(简称“四难”)的问题,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利益,让广大群众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是实践党的宗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是党在新时期坚持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充分认识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总的要求是: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特困群众子女读书难问题,确保他们能够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考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改善居住条件,使之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当地最低标准;帮助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病、残特困户对所居住的危、残土坯房进行改造加固;全面落实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农村要普遍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大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上述要求,现就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特困群众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困难助学减免制度。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的子女(简称贫困学生)可全部或部分减免学费、杂费、书本费和寄宿费。对中小学贫困学生学杂费的减免,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学杂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粤教计〔1999〕5号)执行。

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学生,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对学业优秀的贫困学生,按学分制规定,可准予提前毕业,.或适当延长其在校修业年限。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可允许贫困学生暂停、中断学业或复学、续学,允许贫困学生勤工俭学或边学习、边工作。对一般贫困学生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对特别贫困学生免收全部学费;采取发放特别困难补助的办法;以保证这部分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补助标准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实行特殊专业伙食补助和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学校收取的学费要有一定比例作为学生的奖学金;鼓励贫困学生报读能提供专业(专项)奖学金的专业或学校,贫困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取各类奖学金;采取助学贷款的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在成人中专、成人高校开展“智力扶贫”活动。要专门开设“智力扶贫”中专班或大专班,主动招收贫困学生入学读书,其学费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予以减免;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组织教师对贫困学生进行重点辅导教学,促使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改善特困群众的居住条件

各级政府及计划、建设、财政、土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五年计划时,要把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年解决。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提出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必须提供给经济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户租住。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有关规定执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廉租住房的建设参照《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从严执行,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减免各种税费。可利用原有腾退的公有住房转化为廉租住房,也可利用积压商品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维修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当地政府定价,然后全部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户,对一些特别困难的群众可视其情况以缓、减租。廉租住房不搞“终身制”,对经济和居住条件发生变化,超过规定条件的住户,要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市、县财政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下岗、破产企业职工在原单位的住房,已房改并有完全产权的归个人所有;未房改的可继续租住,按房改租金交纳房租,原单位不得收回,也不列入破产清算财产或由新单位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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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帮助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工作做好。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城乡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落实;教育部门要解决好特困家庭的子女上学问题;建设部门和扶贫办要分别制定改善城市特困群众住房条件、分期分批改造农村特困群众危、残土坯房的实施方案;政法部门要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创造条件;农业、卫生和劳动社保部门要切实为特困群众解决医疗困难问题;除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外,各地需由财政开支的资金,按属地化原则解决;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帮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解决特困群众“四难”工作。

加大对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组织开展各种志愿者活动,特别是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一帮一”、“几帮一”、“手拉手”等多种形式的互助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风气,共同推动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解决。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这项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