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5篇
第一篇: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文本。
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2.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前后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
3.拆旧区安排情况。说明拆旧区中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的范围与村镇规划衔接情况,拆旧区内居民安置与新农村建设规划衔接情况。
4.建新区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建新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方案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
6.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7.建新区拟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拆旧区土地复垦资金筹措情况。
8.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图件。
1.现状图。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
2.规划图。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
3.总体布局图。在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
2.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的意见。
3.土地整理复垦协议。
4.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农村建设用地需有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书。
5.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
6.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文。
第三章项目区实施及拆迁安置管理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省、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区所在地政府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所在村(社区)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增减挂钩项目需安排安置用地的,应优先考虑拆村并城、拆村并镇。
第十五条增减挂钩项目建设涉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应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执行。
第十六条补偿安置前应将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区内的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
第四章项目区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相关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拆旧区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情况、复垦地块质量、管护措施等;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核定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土地权属情况;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第五章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台帐,按批准年度和项目区进行登记,并按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增减挂钩用地指标,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在郑州市域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增减挂钩用地指标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再单独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挂钩项目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
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申请征收土地,单独组卷逐级上报,不设年批次数量和年终结报限制。
第六章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整合挂钩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滚动发展”的原则,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迁、安置、复垦及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积极利用其他资金投入挂钩工作,按照“谁整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第二十八条以下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和融资还本付息:
(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经政府提取的用于土地开发部分的资金;
(三)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经营性用地形成的部分政府纯收益;
(四)按照“谁投资、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五)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六)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尝试建立挂钩项目与银行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复垦工程施工费及挂钩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审计。
第七章增减挂钩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二条增减挂钩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在全市通报,并取消申报挂钩项目资格。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县(市、区),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增减挂钩工作较差,不重视增减挂钩工作的,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五条被取消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当年或下一年的该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篇: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10〕27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增减挂钩工作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项目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增减挂钩工作开展。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耕地,保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避让基本农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通过增减挂钩,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农村居民点向中心城、中心镇集中,拆村并城,拆村并镇,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尊重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权益;
(五)规范程序,严密操作。
第五条增减挂钩工作包含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增减挂钩项目区实行统一立项、统一监管、统一验收。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因增减挂钩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第二章增减挂钩项目区立项管理
第六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拆旧区应为合法的现状农村建设用地,建新区应为拟用于城镇、中心村建设的地块。
第七条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不小于建新区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八条增减挂钩项目区的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由实施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批转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请示,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九条增减挂钩项目区申报立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审查意见及请示;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项目区勘测定界成果。第十条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文本。
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2.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前后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
3.拆旧区安排情况。说明拆旧区中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的范围与村镇规划衔接情况,拆旧区内居民安置与新农村建设规划衔接情况。
4.建新区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建新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方案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
6.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7.建新区拟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拆旧区土地复垦资金筹措情况。
8.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图件。
1.现状图。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
2.规划图。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
3.总体布局图。在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
2.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的意见。
3.土地整理复垦协议。
4.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农村建设用地需有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书。
5.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
6.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文。第三章项目区实施及拆迁安置管理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省、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区所在地政府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所在村(社区)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增减挂钩项目需安排安置用地的,应优先考虑拆村并城、拆村并镇。
第十五条增减挂钩项目建设涉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应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执行。
第十六条补偿安置前应将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区内的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第四章项目区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相关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拆旧区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情况、复垦地块质量、管护措施等;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核定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土地权属情况;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第五章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台帐,按批准年度和项目区进行登记,并按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增减挂钩用地指标,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第二十四条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在郑州市域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增减挂钩用地指标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再单独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挂钩项目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申请征收土地,单独组卷逐级上报,不设年批次数量和年终结报限制。
第六章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整合挂钩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滚动发展”的原则,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迁、安置、复垦及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积极利用其他资金投入挂钩工作,按照“谁整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第二十八条以下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和融资还本付息:
(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经政府提取的用于土地开发部分的资金;
(三)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经营性用地形成的部分政府纯收益;
(四)按照“谁投资、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五)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六)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尝试建立挂钩项目与银行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复垦工程施工费及挂钩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审计。第七章增减挂钩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二条增减挂钩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在全市通报,并取消申报挂钩项目资格。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县(市、区),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工作。对组织开展挂钩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增减挂钩工作较差,不重视增减挂钩工作的,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五条被取消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当年或下一年的该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办法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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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资金监管
xx县财政局和xx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