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3]1号),规范我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我省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扶贫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各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旅游规划,推荐和确定旅游扶贫重点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侧重于16个贫困山区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扶贫资金效益。

(三)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省级财政扶持为辅。

(四)追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旅游规划设计编制经费补助;

(三)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

建设。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

(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扶贫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所在地旅游扶贫项目,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联合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

况、项目总体规划、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二)地级市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对县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连同所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一级的申请报告。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直接发文追加预算并拨付资金给有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照规定负责对用款单位或有关县区财政局办文和拨款,拨付文件抄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

地级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财政厅扶贫资金追加预算文件的1个月内,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旅游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审定。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省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要经当地市旅游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审定。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具体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建立跟踪反馈制度。省安排扶贫资金项目所在地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分别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项目用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建设单位,并严格按批准的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施工。项目用款单位要对扶贫资金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核算,防止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定期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审定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扶贫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工程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的情况,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管指导的情况;

(三)项目用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项目工程进度、使用资金和建账核算的情况;

(四)旅游扶贫项目信息的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扶贫资金的,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目资金,作出停止实施或整改后实施的决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3]1号),规范我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我省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扶贫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各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旅游规划,推荐和确定旅游扶贫重点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侧重于16个贫困山区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扶贫资金效益。

(三)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省级财政扶持为辅。

(四)追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旅游规划设计编制经费补助;

(三)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

(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扶贫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所在地旅游扶贫项目,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联合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总体规划、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二)地级市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对县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连同所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一级的申请报告。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直接发文追加预算并拨付资金给有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照规定负责对用款单位或有关县区财政局办文和拨款,拨付文件抄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

地级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财政厅扶贫资金追加预算文件的1个月内,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旅游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审定。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省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要经当地市旅游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审定。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具体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建立跟踪反馈制度。省安排扶贫资金项目所在地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分别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项目用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建设单位,并严格按批准的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施工。项目用款单位要对扶贫资金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核算,防止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定期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审定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扶贫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工程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的情况,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管指导的情况;

(三)项目用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项目工程进度、使用资金和建账核算的情况;

(四)旅游扶贫项目信息的反馈情况。第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扶贫资金的,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目资金,作出停止实施或整改后实施的决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三篇: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镇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扶贫脱贫攻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篇: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4]59号

颁布时间:2004-11-3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2004年11月3日附件。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景点资金分配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景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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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