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财农〔2005〕28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扶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密不可分,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主要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水利和林业等部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也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在国库设置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未设国库的地县,可在预算设置。实施单位也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则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逐级调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省、地两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也应按照报账制程序请款和拨付。

县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不得拨付到主管部门,也不得直接从县级专户开支。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度终后由开户单位以“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利息收入)”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等额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支出科目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认真做好项目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扶贫项目库。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般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

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或改项的,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此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实施单位,不得以电话或复印文件的方式通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也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具体实施财政扶贫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要求报账和请拨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

(一)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已批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正式实施项目,开始请拨资金

(二)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一般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拨到单位在开户行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拨到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

(三)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见附件二),并附有效报销凭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加盖“xx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后予以报账,同时拨付第二批扶贫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第三„„等批次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

(四)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提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项目验收意见)和项目实施后的公示公告通知书,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和请拨资金,请款额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扣除已拨付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五)扶贫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并按规定报账

第十八条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财政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

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一律通过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费用支出的资金支付,一般也应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本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没有审批意见或加盖“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核专用章”的;

(五)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等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人应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第二十四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据:(1)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2)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6)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7)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8)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请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报账和请款。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实行报账制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的地、县,省财政将缓调资金,并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调减其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章总则

第—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以下简称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和地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原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扶贫贷款贴息支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两州

1一地”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用以支付扶贫项目报账资金,专户管理,封阅运行。县财政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情况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各级财政在国库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只办理各级财政之间的财政扶贫资金结算和向县(市、区)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资金,不得将资金随意调拨到其他账户。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由县(市、区)财政局国库(或预算)股管理。农业股负责专户资金的审核、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库(或预算)股依据农业股开具的拨款凭证审核并及时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报账人。年度终了,农业股要和国库(或预算)股及时核对相关帐务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第八条县财政要根据报账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

2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不得互相兼任,县财政局要将报账程序和要求设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只能用于银行手续费开支,年终剩余部分全部转作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次年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到扶贫项目,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发改委、民委、财政,下同)要及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同时,县(市、区)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下达的扶贫资金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次划拨到“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以保证项目建设的报账需要。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等,下同)、乡(镇)政府和经招标、技标方式公开选择的实施单位,都可以

3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财政扶贫资金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以工代赈项目的招技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签定后都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请预付项目启动资金。预付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30%;其他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50%。启动资金拨付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持资金支出的有效票据申请核销报账。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及时申请报账。

4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及时填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的支出票据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申请单和支出票据,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到财政局报账,不符合规定的退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财政局农业股在接到报账申请单和支出票据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填制拨款凭证提交国库(或预算)股,由国库(或预算)股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给报账人,不符合规定的退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单个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期内的报账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资金的拨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帐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第十六条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可以采取先预拨资金,待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乡(镇)、村两级验收确定到具体农户,由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

5政府用验收单和农户签名单到县财政报账,然后将剩余资金发放到农户;也可以采取政府统一采购材料或实物向农户发放,由采购单位统一到财政部门报账。村委会要将补助费和实物发放的农户名单和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报账金额以下达的扶贫资金投资计划数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如有节余,可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审计、行业部门进行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意见书,财政部门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审计书,按项目财务决算拨付除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工程类项目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经终验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

6施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并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建设物资领用和物资库存保管制度。

第二十—条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是:

1、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帐务处理、档案管理、决算编制和监督检查;

2、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工作

7

第二十二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未列入省级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六)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要求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有效批复文件和采购合同。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工程实施方案;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8

第二十四条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制订,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据实填写费用支出明细帐及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受益群众人数、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报账有效凭证。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提供各种有效原始凭证,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三田建设补助费、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等农户直接受益的支出,必须注明提供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六条报账凭证存档。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拨付资金后,加盖“财政扶贫资金已报账”印章后存档,报账人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县财政局和报账人要健全会计核算工作,妥善保管各项报账原始凭证。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计制度》。

9

第二十八条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条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三十—条报账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预付项目资金、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扶贫资金、竣工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负债类。拨入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拨入项目管理费、暂存款、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入上级或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时:

10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

—“三西”农业专项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两州—地”扶贫开发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支出

—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

收到拨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项目管理费—发展资金

11

—以工代赈资金

收到社会各界捐赠扶贫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收到扶贫资金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其他

2、预付项目资金时:

借:预付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12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银行存款

3、核报项目启动金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13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预付项目资金—xx单位xx项目

4、报账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银行存款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4

借: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质量保证金

6、大宗物资、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时

借:暂付款—xx采购中心

贷:银行存款

采购完成,项目实施单位直接从采购部门领用物资,依据

15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和服务移交通知书”。

借: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暂付款—xx采购中心

银行存款(采购余款)

7、扶贫项目竣工时

借:竣工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16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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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