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

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

(一)、

(二)、

(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

第七条村级(扶贫移民新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贫新区

(二)光照资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项目建设所需的闲置土地(100kw需要3亩地),并网接入条件好

(三)村支两委班子团结,能够负责村级电站的日常安全管护。第八条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户

(二)贫困户房屋屋顶结构或地面场所安装条件,符合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规定,需经专业人员认定

(三)贫困户提前向当地扶贫部门申报并纳入市、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与易地扶贫搬迁和采煤沉陷区搬迁相结合,因地制宜选择具备条件的贫困村(移民新区)、贫困户优先实施。

第十条集中地面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条件,按照常规商业电站建设条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光伏扶贫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监测认证机构关于光伏产品的准入要求,鼓励企业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

第十二条光伏扶贫项目应达到以下质量技术标准:

(一)第一年系统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网发电利用小时与组件同平面年累计全辐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0.81

(二)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高于16%和16.5%;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分别不高于2.5%、3%,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25年衰减不高于20%;在温度85℃、湿度85%、测试电压1000v、测试时间96小时标准条件下,pid衰减不高于3%;电流分档不大于0.05a;应通过cqc或tuv认证,以及耐氨气、盐雾认证;质保不低于12年

(三)高倍聚光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不高于10%

(四)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分别不高于5%,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

(五)逆变器的最高转换效率不低于99%;逆变器的综合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六)支架用钢量每mw不低于55吨,镀锌厚度不小于65微米,支架形式应合理设计,保证25年运行寿命

第五章项目认定与建设监管

第十三条市级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县级光伏扶贫项目核实认定,认定后报送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光伏扶贫项目初审后,由省发改委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批复后,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列入全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入目录向国家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认定内容包括:

(一)扶贫对象收益分配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由股权分配协议约定。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kw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kw左右。

(二)投资建设主体选择。光伏扶贫项目承建企业选择符合第五条要求。

(三)产品技术参数标准。光伏扶贫产品质量和技术规范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

(四)土地、资金建设条件。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撑文件。

(五)责任监管主体落实。每个光伏扶贫项目市、县都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有关市、县作为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限定完成时限,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运营,确保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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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