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城市低保

一、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秀

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未能享受城市低保的情况:

1.外地来本市就读在校学生

2.有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介绍就业人员3.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审核

4.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动态审核,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5.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再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无正当理由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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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残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的贫困家庭,按不低于年保障标准的60%给予保障

(四)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单亲家庭、教育负担重家庭、计生家庭及因灾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人均补差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40%给予保障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