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5则范文
城市特困人员散居供养协议
甲
方:
乡(镇)人民政府乙
方:
村(居)民委员会丙
方:
身份证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由村民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丙方确定为城市特困供养对象。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散居供养协议:
一、甲方按照《条例》要求,负责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
(一)协调上级民政部门每月按标准发给丙方供养金。
(二)丙方属未成年的,应保障接受义务教育。
(三)丙方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发生死亡的,经甲方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停止其特困供养待遇。
(四)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二、乙方应安排丙方所在的
村
屯的群众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照料。
(一)对丙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督促丙方亲属扶养,或委托丙方所在的村民小组群众包户扶养。
(二)丙方属未成年的特困人员,其个人财产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委托
看管。按规定停止特困供养时,看管人员应在一个星期内将丙方原有财产交还其本人。
(三)监督丙方亲属或其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对丙方的日常生活照料。
三、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居)规民约。
(一)有权向甲方索取其本人的基本生活金。
(二)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
(三)丙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后,其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
(四)丙方死亡后,其遗产归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所有(生前由其亲友扶养的,归扶养人所有)。
四、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特困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方审核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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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