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5篇范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1

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特困户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维护农村特困户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长期居住在三亚,且有三亚农村户口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划定为农村特困救助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五保户、孤儿;

(三)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

(四)无正常收人、生活特别艰苦的病弱残疾人员和精神病人;

(五)因突发天灾人祸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员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救助:

(一)暂住人口和违反计划生育的;

(二)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参加劳动,而依赖政府等、靠、要救济的;

(三)有赡养能力的直系亲属,而不给予赡养的

第三条确定救助对象的依据

计算救助对象的家庭综合收人可按以下几个方面为依据:

(一)本人在农村的田地、耕地(含坡地)面积和具体收人;

(二)本人的家庭种植、养殖面积和具体收人;

(三)本人参加第三产业的具体收人;

(四)本人的劳务收人

以上4项合计年收人不足600元的,可划定为被救助对象。

第四条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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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过程要调查核实,坚持群众评议,增加透明度,做到救助对象名单公开、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