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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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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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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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实现精准救助。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扶尽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