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
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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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八、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