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2305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8]63号【发布日期】
1988-07-30【生效日期】
1988-07-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管理办法
(1988年7月30日昆政复〔1988〕63号
由市民政局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农村群众抵御灾害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88)62号文件及《云南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示范章程》,在我市农村建立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简称双储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双储会是农村群众互助合作和自我保障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任务是储金防灾,储粮备荒、帮助会员解决生活、生产困难,发展生产,逐步治穷致富。
第三条第三条双储会的宗旨是。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培养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扩大救灾基金渠道,做灾农荒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
第四条第四条我市农村双储会以乡(镇)或办事处为基础单位建立,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粮、款来源及所有权
第五条第五条双储会储粮来源为:
1、会员按规定交储的粮食。
2、乡(镇)政府掌握的机动粮。
第六条第六条双储会基金来源为:
1、会员按规定交储的资金。
2、乡(镇)企业按规定税前提取的资金。
3、上级政府拨付的救灾救济款。
4、单位、个人、集体资助和捐赠的资金。
5、资金存储获得的利息,对会员借款时收取的管理费,投资经营的收入。
6、其它合法的集资收入。
第七条第七条双储会粮款的筹集坚持以个人、集体为主,国家适当扶持为辅的原则,做到丰年多储,平年少储,逐年扩大粮、款的积累。
第八条第八条双储会粮、款所有权实行以下原则:
1、会员储存的粮、款归个人所有。
2、会员储金的利息及按股投资所得的红利归储者所有。
3、集体储存的粮、款,国家扶持资金及其购买的粮食,以及社会捐赠的粮、款,归双储会集体所有,此项资金利息及投资所得的红利不参加个人分红,由双储会积累或用于调济。
第九条第九条双储会的正常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所储存的粮、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各双储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昆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