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范文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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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全国开始推行乡镇统筹保证“五保”经费,五保供养也完成了从集体公益金供养向以村提留、乡统筹供养的转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体上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保对象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3.国家保障时期:2003年至今

2003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费后,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正式纳入了国家保障的范围,实现了从传统农民互助共济的集体福利事业向国家财政保障的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历史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