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内扶组发[2007]1号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区财政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管理,使财政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由自治区扶贫办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使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不包括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贴息。

第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特色资源和产业优势为基础,以营销信息为桥梁,逐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以持续稳定地带动贫困农牧民脱贫增收。

第四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围绕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规模开发,形成区域性的产业化扶贫格局。产业化扶贫开发规划以旗县级为单元,以苏木乡镇嘎查村为基础形成,需确定每个贫困苏木乡镇嘎查村经济发展的扶贫产业定位问题。一次规划,几年实施。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按立项条件择优确定项目。

第五条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是产业化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化扶贫项目的规划、申报、管理、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规划工作,旗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本区域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规划。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产业化扶贫项目库,从中择优选项上报。

第二章项目选择与编制

第六条产业化扶贫项目选择应立足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按照面向市场、效益优先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逐步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形成规模效应,增加农牧民收入。

第七条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支持产业化扶贫基地建设,把基地建设和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嘎查村、专业嘎查村、专业小区、示范小区的种养业基地建设。重点建设特色种养殖产业扶贫基地,形成数村一品、多乡一业、一旗县几个骨干品牌的产业梯级结构。产业化扶贫项目不得用于补贴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

第八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应尽力依托当地的扶贫龙头企业,来促进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引导贫困农牧户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贫困农牧户收入,加快产业化扶贫的实施步伐,提高扶贫效益。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方式,逐步培育贫困地区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同时搞好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户的对接,龙头企业要与基地和农牧户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合同收购、利润返还、制定保护价和提供相关服务等方式,维护好贫困群众的利益,努力做到企业发展和贫困农户受益。

第九条产业化扶贫项目支持鼓励农牧民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资金、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建各类专业协会和销售流通组织,搞活产品流通。大力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引导与扶持,完善其市场信息、运输等配套服务及其他服务功能,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真正把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结合起来。

第十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应按照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上报(内财办农[2005]26号)。投资额度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分析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产业化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项,送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和盟市财政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审查,报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盟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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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