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5篇]

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搬迁范围及安置标准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和插花型贫困区。

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镇原县属于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西峰区属于插花型贫困区。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采取整体和分散迁出方式,以整村整组搬迁为主。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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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主要采取下列模式搬迁:

(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集中安置;

(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者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

(三)依托县城、小城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

(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组分散插花安置;

(五)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乡(镇)、跨县(区)集中安置

(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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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第十四条

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防止变相扩大住房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也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作为搬迁安置用房。已采用公租房、廉租房进行安置的项目,应整改退出。

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以根据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

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规划实施中期,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规划评估。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上确定的年度搬迁规模和投资计划,审批县(区)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储备,按要求在国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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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或有偿征用等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法人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搬迁群众安置。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承包方式;迁出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应依据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占补平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应当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县(区)、乡镇倾斜。

迁出区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

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贫困地区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交易。

第二十五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理复垦,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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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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