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5篇]

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2008-8-2611:33:59

索引号:532329-006800-20080826-0004

名称: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现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开发扶贫是扶贫开发的一个组成部分,服从于各级扶贫开发规划,在村级规划基础上形成易地开发扶贫总项目。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易地开发扶贫项目规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地、县扶贫办按照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负责编制本级易地开发扶贫规划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协调好各方关系,组织实施好易地开发扶贫项目。

第四条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要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开工报告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精心勘测、设计,强化施工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五条总项目的立项。易地开发扶贫总项目的立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环节。

(一)县级扶贫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在经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实地进行考察评议后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经省扶贫办批准后,由县级扶贫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在经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的初审后,附本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意见,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后,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子项目的审批。总项目在经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各级扶贫办要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论证报告,委托有关相应资质的单位,搞好子项目前期的各项工作,编制子项目勘测、设计文件,组织有关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对勘测、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在总项目投资规模内,审批子项目,建立项目库。其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子项目,由省扶贫办负责组织评审和审批;100万元以下的子项目,由地(州、市)级以下扶贫办组织评审和审批,并根据省扶贫办备案。各级扶贫办对审批权限内,达不到前期工作深度、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的子项目,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勘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省扶贫办每年年初,根据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转移安置计划和投资计划,下达各地投资规模控制数。县级扶贫办在接到此通知两个月内,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结合安置区建设的实际,依据年度投资规模控制数,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上一级扶贫办审查后报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审核后商省财政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形成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第八条易地开发扶贫产业建设贷款项目,按照《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贷款申报程序》和农行的有关规定,采取“双线”上报的形式申报贷款。各级扶贫办要认真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查和推荐立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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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易地开发扶贫资金的,要依法对项目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领导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