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包括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及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县抓落实、乡村管理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任务,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制定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要求和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明确省级脱贫攻坚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协调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下放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推进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推行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负责结合实际,推动落实国家扶贫成效考核、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严格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证贫困县党政正职在脱贫攻坚期内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但不调离扶贫岗位,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市、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实现贫困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条省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行业部门承担的脱贫攻坚相关刚性指标负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配套政策落地。各部门(单位)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任务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省纪委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会同扶贫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单位)驻村包保帮扶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省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扶贫政策和先进典型;省审计厅负责跟踪审计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等落实情况;省财政厅会同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涉农资金整合、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州)县抓落实

第十二条

市(州)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负责细化实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贫困村退出进行全面查验把关。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同时向省委和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主要做好脱贫攻坚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帮扶措施落实、建档立卡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对贫困人口退出全面查验把关。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每年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同时向省委和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脱贫攻坚的具体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机制;配备与脱贫攻坚工作相适应的县级扶贫工作队伍。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组织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识别和退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切实加大乡村干部特别是致富带头人培训力度。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乡(镇)党政正职稳定。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现“应统尽统”;放大专项债券,扩大融资规模;创新融资产品,鼓励多渠道融资。健全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增强透明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强化常态跟踪监管。

第四章乡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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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