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3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1个设区市、58个贫困县(区)党委和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成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双组长”;成立专项扶贫领导小组,实行分管扶贫负责人和分管行业负责人“双组长”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级责任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总量和增幅“双增长”机制,积极推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工作,总结推广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经验,发挥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用,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建立脱贫攻坚组织保障体系和扶贫资源动员机制,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引导各方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第九条

实行脱贫攻坚工作省级督查巡查办法,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一次,专项督查和巡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督促市县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落到实处、脱贫任务如期完成。第十条

实行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县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县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县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县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联系县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十一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11个设区市、58个贫困县(区)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及第三方评估,组织落实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市级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省级领导干部与联系县的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签订工作,压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和帮扶责任。第十三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贫困退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退出。36个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扶贫信息和行业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到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落实。

第十六条

省纪委监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级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地区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减贫计划,督导检查、推进落实八大工程20项行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第十八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确保财政扶贫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

第二十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要确保市级扶贫机构队伍建设与脱贫攻坚任务要求相适应,完善扶贫机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扶贫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加强对各级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加强帮扶资金项目监管,推进落实帮扶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县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其他市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联系点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县级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市级领导干部与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签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脱贫攻坚综合协调。按照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域内非贫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评估,有关情况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贫困县的退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域内贫困村的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第四章

县级责任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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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