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以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鼓励创新,注重实效。试点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发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积极作用,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途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尊重民意,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具体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制定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竣工验收和拆旧地块新增耕地的复核确认等工作。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区申报,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项目区验收自查等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审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和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具体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市、区),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七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试点县(市、区)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分析、确定项目区规模布局、实施时序、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建新地块规模与范围;资金预算和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即项目区内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不再单独立项。第十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

(二)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四)当地能够自筹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五)项目区优先在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区域内选址,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的设置不得突破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能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并优先设置在毗邻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的区域。拆旧地块总面积占所在行政村的农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40%。项目区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应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要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突破拆旧地块总面积。

(六)项目区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和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四)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队)签章)

(六)涉及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七)初步拟订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拆旧区农民安置方案

(八)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证明

(九)项目区影像资料(项目区建新拆旧地块照片,项目区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第十二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区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转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申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予以批复,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

项目区申报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处理挂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试点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