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管理,确保拆旧复垦地块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旧地块的复垦验收是指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复垦方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按照先易后难原则,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可根据实际分期实施,但单个拆旧地块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申报验收。拆旧复垦地块质量应达到:

(一)拆旧复垦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硬底化地面、地下100cm以内的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并清理,复垦现场无明显残余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有覆盖土层,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二)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灌水、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三)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四)复垦场地道路网络布置合理,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应因地制宜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五)复垦为耕地的,除具备本条

(一)至

(四)条件外,还应符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两个阶段,复垦验收结果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第六条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对拆旧复垦地块工程实施、竣工情况、复垦后的土地类型、数量和土地质量情况进行初验,填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详见附件,下同)。拆旧复垦地块经县级初验认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初验。初验认为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验收结果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结果公告无异议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申请,同时上报下列材料:

(一)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报告。包括。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完成情况,复垦前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变化情况,复垦前后权属情况、复垦后土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措施的核实情况以及验收的组织实施与验收结论(其中应包含验收结果公告情况)。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表

(三)分别以项目拆旧区复垦实施方案中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规划图(标注复垦范围线,下同)为底图,标注拆旧复垦地块验收范围线的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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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利用,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3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复垦的耕地,通过市级验收和省级确认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协调项目所在地镇级政府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3个月内正式移交给土地权属单位并对经土地权属调整的复垦土地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确认)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参与验收(确认)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内容和土地复垦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