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1518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农民利益保障分析

【摘要】

经济社会日渐发展促使农业经营方式不断阿生变化,粗放型经营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实际的发展需求,我国逐渐推行土地增减挂钩技术,有效解决土地、宅基地利用率不高的问题,结合农村规划来实现集约型用地,尽可能缩小城乡存在的差距,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本文对增减挂钩对策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提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农民利益保障对策,为保障农民利益打下了基础。

【关键字】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民利益;损害;保障

一、前言

所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际上就是在土地利用工作中,重视总体性规划,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农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成为耕地,城建地块则是需要在保持各类土地平衡基础上,提升耕地面积有效性以及实际质量,坚持集约化耕地利用方式,合理规范城乡用地,实现城乡土地有效统筹,尽可能缩小城乡之间存在的差距,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对农民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为农民生产积极性提供了保障。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分析

1、项目规划协调衔接性不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起步比较晚,乡镇刚刚开始土地总体规划性工作,在建设工作以及规划工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际工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缺失的现象,在挂钩项目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坚持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以及合理布局,保证土地规划与城镇的相关建设规划工作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实际要求,但是实际规划属性与土地总体规划方面存在着衔接方面的问题,城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存在着非常大的工作难度。由于规划工作归属性、管理工作部门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性,这就使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协调工作存在着非常大的难度。

2、项目投入较大

从目前发展来看,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前期工作中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以进行拆迁以及居民安置。从相关调查分析来看,仅仅是重庆市的一个区,就需要投资大概三个亿左右,政府需要投资的数额非常大。在项目推广工作时,巨大的资金投入存在着财力供应不足方面的问题。再加上部分地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前期投入非常大,但是拆迁以及复垦工作存在着非常大的困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开展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

3、项目工作的拆迁难度相对较大

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建设工作中,需要搬迁的数量非常大,这就需要注重全面性统筹,巨大的搬迁数量加大了项目实施的难度。在加上动员工作存在着非常大的难度。由于安置经费以及补偿经费等方面的问题促使农民生活受到了影响,对于搬迁存在着非常大的鼓励,项目拆迁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农民利益保障对策

1、坚持制度价值正确性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工作是否到位直接的影响到实际的效果,严重的则会出现损害主体利益的现象。成西哪个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为了能够促进农村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政府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执行过程中,假借制度名义,采用各种规避制度执行目的的行为,旨在于提升地方财政收入,农民利益受到了损害。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发挥呈现统筹、农业现代化导向作用,需要严格执行相关保护制度,提升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性,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障。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制度执行过程中,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监督工作制度,保证农民合法权益,党农民利益受到侵犯时发挥自身作用,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2、提高补偿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属于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和权利,通过登记证能够保护农民宅基地无权,同时也能够减少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由于权属不明晰而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在确权登记过程中,需要依法登记宅基地范围、宅基地界限、宅基地用途等,这样能够明确计算农民补偿。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执行过程中,大部分是牺牲农民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以及收益来获得的补偿,侵犯了农民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坚持补偿公平性,根据市场实时价格来确定补偿价格,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被征收土地所存在的潜在性收益以及相关损失,这样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性发展。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设计过程中,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被允许进入到建设工地流转市场,尽可能体现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价值。但是由于利用效率、实物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那么在流转和转让过程中,需要参与到交易中,为农民利益提供保障。

3、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以及表达权

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结合总体规划要求以及线管法律规定,结合农民个人意愿来执行相关制度,通过相关走访以及调查来真正了解农民想法,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少部分农民合理的要求以及特殊的要求等,在法律允许条件下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居住地点以及安置方式,切不可在为征得农民同意情况下强行执行增减挂钩制度。在增减挂钩制度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事项需要坚持公开、公正的方式,尽可能保障农民知情的权利。在制定和实施增加挂钩制度过程中,可以鼓励农民利用合法途径和合法方式来发表个人意见,政府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也可以创作多样化途径来保障农民实际参与度,提升决策的准确性以及科学性,避免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偏差以及失误,为农民合法利益提供保障。

四、结语

为了能够增加城镇的建设用地,尽可能减少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推广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镇用地紧张问题,推动城市城镇化发展,同时对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宅基地等退政策进行改革。由于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利益方面呈现城镇化倾斜倾向。因此,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利,提升搬迁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提升土地资源实际利用率。

参考文献

[1]马文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农民利益保障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2.[2]怀洋洋,叶林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农民利益保障研究——基于z村并居案例[j].四川利用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47-55.[3]任小兴.偏离于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农民利益的保护[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31(12):13-16.

第二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一、内涵:207号文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遵循的原则

统筹规划与优化配置的原则,尊重民意与保障权益的原则,指标挂钩与质量管理的原则,人文风貌与持续发展的原则,多元投入与收益挂钩的原则。

三、挂钩的意义

通过“挂钩”,一方面改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下的现状,另一方面有效控制城镇盲目扩张、乱占耕地的现象,保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实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并带来巨大效益。

(1)社会意义

a通过挂钩规划的实施,缩减了农村建设用地,为地方经济和城镇建设争取了发展空间,b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c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人地矛盾,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安全。(2)经济意义

通过挂钩规划有利于增强农业后劲,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农村现代化建设,加快当地农民奔小康的伐;有利于拓展城市建设用地空间,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和带动相关

二、三产业的持续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繁荣;有利于政府从建房、拆房、安置等环节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利益使农民节约了建房成本,;有利于使基本农田向保护区集中,有效地保护耕地,等于保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

(3)生态意义

通过挂钩规划有利于田、水、路、林、村的综合开发建设,能提高土壤肥力水平,改善农作物生长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土地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耕地质量将得到全面改善,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改造村内的道路,改善村内的交通状况;有利于提高植被覆盖面积,减少垃圾、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使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提高,有效控制农村生活、生产环境无序的状态,使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强有力的改善和保护;有利于减少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增量需求和提高农村土地的植被覆盖面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四、挂钩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台帐、规划图的数据不统一

2.在挂钩过程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

3.占好地补劣地,整理形成的耕地质量差4.没有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

5.城乡规划不衔接,规模与空间布局存在矛盾.6土地整理成本大,政府财政有压力

五、政策和建议

1.提高基层土地管理者的专业素质,加强管理2.资金筹集一定要到位

3.在进行挂钩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

4.在挂钩过程中要将市场化机制和政府的主导性作用相结合

5.利用村庄闲置地安置不占用耕地,对土地实行生态、人文保护

6.充分尊重集体土地产权,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7.挂钩要衔接城乡规划,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整理和建设

第三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分析

《土地资源管理学》论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班级:08级本科土地资源管理

姓名:刘婧学号:200820050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分析

【摘要】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是对近年来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中所采用的一种新的土地整理、利用和管理模式。本文基于现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提出背景、内涵进行了介绍,着眼于土地征收角度对其其实施过程的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并在最后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征收问题政策建议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后备资源十分稀缺,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城镇发展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不可避免,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因此,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1.社会经济迅猛发展,耕地数量锐减,“保红线”压力巨大

2.城镇化、工业化等的快速推进,导致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同步增长,第二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想的“城进乡退”格局实现难度很大

3.城乡建设用地之间存在明显的效率落差,并有扩大趋势,必须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特别是需要设法扭转长期以来未能妥善解决的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问题

4.单纯依赖数量型挖潜为特色的农用地开发整理难以成为土地整理的持久方向,加大建设用地整理是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

5.村庄建设用地浪费严重。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公布的数据,从1997年到2005年,全国乡村人口减少9633万人,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却增加了近11.75万hm2,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普遍较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居民点分散,村庄建设用地大量闲置,人均占据土地资源多,浪费严重。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落实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也是合理配置现有土地资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实

现城乡统筹,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一定程度上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基本认识1.1增减挂钩的内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是对近年来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中所采用的一种新的土地整理、利用和管理模式。

所谓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目标。

1.2增减挂钩的操作过程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和项目区规划等,对项目区内村庄撤并和用地布局的调整,对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村庄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并将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农村居民点和城镇建设。

“挂钩”实行先安置再拆迁,先使用规划周转指标再归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项目区内报批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得超过经核定批准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项目区内报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总规模,以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1.挂钩试点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按审批权限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

2.将挂钩试点区内的若干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共同组成项目区,并制订项目区土地的开发利用计划

3.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在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

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和挂钩周转指标的基础上,组织项目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实施。

4.在占用农用地不突破挂钩周转指标的前提下,在项目区内已确定的建新地块上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住宅,用以安置从拆旧地块搬迁来的农民

5.将拆旧地块农民迁出后留下的农民住宅拆除,并进行复耕,使之转变为农用地,与建新地块占用的农用地进行等量置换

通过上述建新拆旧、土地复垦和建新地块中占用的农用地与拆旧地块中被复耕的原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之间的等量置换,使原本相对分散、占地较多的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被相对集中,从而在总量上减少了农民住宅的建设用地。

6.将通过置换节约出来的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于城镇建设等其他用途,从而增加了城镇建设用地

通过上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的操作过程可以看到,虽然农用地总量没有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也没有增加,但却能通过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果,产生与建设用地总量增加才能产生的相同的效果。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的政策依据

2.1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

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

2.2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第二条

(十)规定。“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第五条

(二十一)规定。“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4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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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召开土地会审,会审通过后向市政府打请示报告,市政府批复后,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3、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向省政府打请示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领导签字完成后报省政府);

4、省政府批复,手续完成后对村委会进行补偿。以上两个流程走完后才能进入供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