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挂钩申报材料清单
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2010-10-21)《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积极探索、抓紧实施。在探索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
映。
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将节余的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农村,可拓展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渠道,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二)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利用,引导农村集中建设和村民有序转移,可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镇聚集,农村村民向住宅小区、新型社区和小城镇集中,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和城镇化进程。
(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建设农村住宅集中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能有力带动城乡投资
与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四)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能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五)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利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在项目区内通过进一步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所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
二、切实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划引导
(一)编制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试点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编制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因素,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对村庄用地现状、整治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建设时序,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库。
(二)作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规划。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以村庄整治、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移民搬迁等为重点,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和分散居民点,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补偿安置、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实施规划须征求项目区内村民意见,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审查,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转报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三)发挥好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村民住宅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引导村民建设富有地域特色、民族特点、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散居住宅向中心村、乡镇集中建设。注重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通过对农村土地整治,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未编制城乡规划或已有规划但已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组织编制或调整修编,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适应农村土地整治和重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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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明确工作职责。试点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核上报、资金筹措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危旧房拆除、新房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等具体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新增耕地验收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服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农民新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指导。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参与项目新增耕
地的检查验收。
(四)做好相关服务。对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优先办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安置用地,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联合受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住建部门要为村民提供住宅设计图,有效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