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挂钩试点工作是我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市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互相协调,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
(二)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三)建新拆旧,总量平衡。以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集约利用,提高效率。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自愿民主,维护权益。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综合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管理工作;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土地变更登记有关规定,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第二章
挂钩试点申报审查
第六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依据国土资源部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七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二)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简述项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
(四)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项目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
(五)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简述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研究制定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八)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项目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区,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纪要;
(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七)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八)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国土资源部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并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对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并集中下达滨海新区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经批准的建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五)经听证、公示告知的权属调整方案和地类调整方案等材料;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含以下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决议;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协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地块相邻各方(所有权人)的土地界址确认文件。
(六)项目预算书和资金筹措方案。涉及土地出让收益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七)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耕的承诺;
(八)挂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开展挂钩试点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说明;
(九)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递交《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县人民政府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签订《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协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区批准后,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报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批准土地征收后,还迁村民住宅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照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面积测量,并登记入册。
第十六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