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扶贫互助资金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贫困群众产业发展积极性,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项目建设的意见》(陕扶办发〔2016〕9号)和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宝扶办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由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发放给贫困户会员的借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占用费。
第三条本办法贴息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申请享受贴息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全部加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第四条县扶贫办负责全县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业务培训,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每年开展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考评;各镇成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负责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态监测、财务监管,并对县扶贫办报告工作。
第二章扶贫互助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扶贫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协会会员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以及管理、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使用扶贫互助资金。
第六条扶贫互助资金按照“农户申请、小组联保,协会审批、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采取小额、短期、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借款方式。借款额每户首次借款不超过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贴息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扶贫互助资金借款贴息是指协会贫困户会员用于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部门可使用财政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
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予以贴息:
(一)对入会贫困户,在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未超过1年期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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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