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协调机制工作意见

一、成立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行长担任;成员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银监分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广电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管金融稳定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和落实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的具体工作事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为维护金融稳定工作联络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便于及时沟通信息,反映情况,落实工作。

二、协调小组职责分工

分析、评估我市金融稳定形势,协调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通过定期召开全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会议。针对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讨论、研究和制定维护我市金融稳定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工作。

各负其责,市政府负责领导全市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市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与中国银监会银监分局要在建立健全金融系统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与风险处置协调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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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其他相关经济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综合经济部门、统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银监分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方面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三、建立金融稳定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为了促使全市金融稳定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要求。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证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制定《市金融稳定协调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我市金融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