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

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生产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楼、综合楼、工业配套的宿舍楼和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医疗和文化用房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和装备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防护设施。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建设成本过高的;

(四)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在一个防护单元以内的。符合前款条件,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市人防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地和重要防护目标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原则上不应考虑易地建设。

第九条

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或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又无法弥补的,除建设单位应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外,人防部门可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办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人民

-3善的防护工程体系。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需配套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列入该项目的总投资概(预)算之内;由专业部门负责建设的专用人防工程纳入该部门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待遇。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要求必须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随整个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凡不按前述规定报送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八条

需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商业项目应在项目整体规划中同步进行防空地下室规划,其防空地下室规划需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规划进行防空地下室的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规划应考虑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合理布局,以方便地面住户就近掩蔽的需要,服务半径应满足设计规范中不宜大于200米的要求,不应过于集中布置;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地面建筑同步配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要求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未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的,市城乡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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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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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