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防建设及规范人防建设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政文〔2005〕15号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设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3]62号)、《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4]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人防建设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前条规定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上级规定,其征收标准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400元收取。

(四)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易地建设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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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人防建设经费管理问题

我区的人防建设有关收费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组织收取,全额缴入我区财政专户,实行预算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