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监管目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领域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管理主体)

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所有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作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对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及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监管内容)

(一)对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内容的监管。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在审批范围内、审批面积、类型、等级确定等内容;

(二)对符合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监管。重点监管教育类、医疗和养老类项目是否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项目的监管;

(四)对执行国家政策及人防工程规划的监管;

(五)对防空地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资格及工作质量的监管;

(六)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及建设进度的监管;

(七)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监管,适用

1《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监管方式)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防空地下室建设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定期检查、抽检巡查和社会监督。监督检查每1-2年组织一次,必要时组织军事机关、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联合检查。

第六条(监管程序)

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管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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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监管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