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改造的审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实行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平时可利用、战时可防空、必要时可防灾的原则。
第五条战时作为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技术参数。
第六条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第七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与其战时功能相协调,修建工程类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
(一)、
(二)、
(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第九条县级市及以上多层住宅楼,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2﹒第十条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审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
(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审批,应另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依法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当有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坚持同﹒4﹒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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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8﹒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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