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6月25日国家人防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档案是指人民防空战备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其归档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战备工作的各项法规;

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城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

四、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五、人民防空体制、机构和编制方面的文件、实力统计;

六、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防空组织指挥,防空演练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人民防空工程现状、规划、建设、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网络组织、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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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人民防空档案的密级划分,和向上级报送档案资料的范围、内容、方式等,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会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人民防空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