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管好用好人民防空工程,发挥人防工程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定期检修保养。人防工程主体和防护、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及照明等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每季保养一次,每年检修一次,确保性能完好、运转正常,使之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

二、做好消防管理。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系统应进行日常监视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定期保养和检修,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汛期巡检。汛期应制订防汛预案,做好防汛物资准备,落实抽排水设施,并设专人值守,防止雨水倒灌人防工程、地面塌陷等现象。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档案。人防设备设施检修保养时要及时记录,与人防工程图纸资料一并归档,并接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检查,年底前将档案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应及时报人防主管理部门备案。

五、开发利用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大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使用人防工程,应到人防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证》,不得无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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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损坏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铺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防主管部门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