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脱贫攻坚工作的若干建议
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实现共同富裕,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实干奔小康,建设新淮安”的重要内容。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按照加大对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提高扶贫标准、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的要求以及把“根”留住的扶贫经济理念,以村级集体经济增收、农民增收和省列经济薄弱村“八有”建设为工作中心,以盘活扩大村级集体资产为主要举措,创新扶贫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年起,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人均年纯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所有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其中市经济开发区、区确保在年,区确保在年,县、县确保在年,区、县、县、区确保在2012年完成上述脱贫攻坚两大任务。到2012年,省列223个经济薄弱村逐步达到有“双强”班子、有科学规划、有高效农田、有特色产业、有配套设施、有保障机制、有整洁村容、有文明村风的“八有”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盘活扩大村级集体资产。盘活扩大村级集体资产是我市实现脱贫攻坚两大目标的主要举措,是实现村级集体经济长效增收和贫困农户持续增收的关键途径。要利用村级集体闲置资产招标承包、出租经营,发展村级创业点;积极开展村庄土地复垦、河塘整治,开发村庄荒山、荒滩、荒坡、荒水,扩大集体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村集体投资兴建“两棚一舍”(蔬菜大棚、家禽大棚、猪牛羊舍),发展设施农业。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可由3—5个村合建标准厂房,按股份明确产权和分红,少数有条件的村也可就地建厂房。省扶贫“整村推进”及脱贫攻坚奖补等专项资金和帮扶单位投入资金可算作村级集体资产入股。现有房产、新建标准厂房以及“两棚一舍”一律对外招租,或让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地吸纳贫困农户劳动力就近就业,实现“乡(镇)得税金,村(居)得租金,农民得薪金”的多赢局面,激发和调动当地干部、群众主动参与脱贫攻坚工程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
(二)大力支持贫困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对不具备转移就业条件的贫困农户,要帮助其发展设施大棚、畜禽养殖等高效农业项目。项目建设要科学规划,因村、因户制宜,积3极创新经营机制,搞好配套服务,确保取得实效。对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奖补、小额贷款、村企合作等多渠道进行扶持。对特别贫困的农户,可由财政专项资金或帮扶单位投资建设设施大棚和养殖棚舍,低租金承租给贫困农户使用,帮助其增收脱贫。市、县(区)科技特派员选派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为帮扶村和贫困农户提供优质科技服务,指导帮助发展设施农业,培育特色产业。
(三)积极促进贫困农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扶贫培训组织力度。全市每年培训贫困农户劳动力1.5万人以上,就业率达90%以上。全面建立贫困农户未转移就业劳动力登记制度,逐村逐户建立台帐,全面摸清家庭情况、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各县(区)要在省扶贫培训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500元的基础上,将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补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后方帮扶单位也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培训。市、县(区)扶贫办要加强对定点培训学校培训过程的考核检查,规范其培训行为,并逐年增加高技术工种的培训比例。市直各帮扶单位要在扶贫资金投入任务中划出20%左右,统筹用于贫困农户劳动力致富技能培训。到2012年,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农户至少有一人转移就业。对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农户的特殊困难4劳动力,可由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各县(区)要加大低保资金的投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农户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同时强化落实社会救助措施。
(四)全面落实省“放开小额贷款规模”政策。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为发放对象的小额贷款,不再控制贷款计划。市、县(区)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服务,降低门槛,减少环节,及时信贷,认真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和到期回收工作,认真执行省扶贫小额贷款基准利率和按50%贴息政策。小额贷款重点支持贫困农户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短平快”增收项目。
(五)深入开展“千名公仆帮贫致富”活动。市直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县(区)直机关股(科员)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年结对帮扶一户贫困农户,至少帮助结对户落实一个“短平快”致富项目,或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确保结对户年增收1000元以上,不脱贫不脱钩。各帮扶单位要继续认真开展春节期间向贫困农户“送温暖”活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强化扶贫干部组织管理。在省不再派驻扶贫工作队的县、区分别设立市委驻县(区)扶贫工作队,并成立工作队临时党委。分别设队长1人、党委书记1人、队部秘书1-2人。市委扶贫工作队队长、党委书记分别兼所在县(区)副县(区)长,共同负责扶贫干部的组织管理、帮扶方案的制定、帮扶资金的筹集、帮扶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等工作。队部秘书、工作用车由队长、党委书记单位配备。市、县(区)两级抽调的扶贫干部任帮扶村扶贫工作指导员,在市委驻县(区)扶贫工作队和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驻村扶贫干部工作上要与原单位脱钩,驻村工作时间要达到1/2以上。县(区)根据扶贫干部和联络员人数设立若干工作组,组长继续担任被扶乡(镇)党委或政府副职。市、县(区)两级扶贫干部在扶贫工作期间,由市委驻县(区)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原工作单位不另行考核。受省扶贫办、市委、市政府或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先进个人进入派出单位当年干部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名额)。对抽调的扶贫干部,扶贫期间在原单位编制、职务和身份不变,其工资福利、差旅费、出差补助由派出单位负责;在享受原单位同级人员同等福利待遇的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给予队长每月80元通讯补贴、队员(联络员)每月60元通讯补贴。
(五)加强扶贫资金协调监管。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省、市、县(区)三级帮扶单位向上争取资金的协助和协调工作,确保各类扶贫项目和资金及时安排到位。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根据资金用途,由各县(区)扶贫工作队负责,实行队长一支笔审批,按照工程项目实施的进度分期分批拨付。有关帮扶单位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压缩经费开支,积极筹措落实好帮扶资金;对企业用于扶贫的资金可在税前列支。严格执行扶贫资金报账制、公示公告制和审计制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脱贫攻坚工程资金的检查监督,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做好脱贫攻坚工程基础性工作。建档立卡、动态监测、建立扶贫培训和小额贷款发放台帐以及检查考核省列经济薄弱村“八有”建设进展情况等,是脱贫攻坚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市委农工办、市扶贫办、县(区)委农工部(农委、城乡事业局)、县(区)扶贫办主要负责扶贫培训、小额贷款、省列经济薄弱村“八有”建设等相关基础性工作。市、县(区)统计局(调查局)重点负责建档立卡和动态监测具体业务工作。统计、扶贫部门以及有关乡村要密切配合,做好人均年纯收入2500元以下农村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工作,做到村(居)有卡、乡(镇)有册、县(区)有簿,建立健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套完整的基础资料,按省要求实行脱贫攻坚动态监测,确保各项帮扶政策、措施落实到贫困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