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吉林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内部业务的稽核监督,完善市联社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稽核再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结合吉林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联社稽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对市联社内部的业务和财务活动以及干部离任等进行稽核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三条为了加强稽核工作管理,市联社内设稽核处,稽核人员要设2-3人。

第四条要求稽核人员必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第三章稽核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守则

第五条稽核工作职责:

(一)检查被稽核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问题应予以揭露和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被稽核部门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业务处理手续的情况;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等行为予以揭露、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稽核,然后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稽核工作权限:

(一)稽核部门有权向被稽核部门调阅有关业务、财务、会计档案、账表和文件资料;

(二)稽核部门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就稽核事项如实提供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三)稽核部门有权对违反政策、规章制度行为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督促被稽核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及时向市联社领导报告;

(四)稽核部门有权按照《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或建议行政处罚

第七条稽核人员的工作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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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阻挠检查和对稽核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对稽核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不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六)违反金融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