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参加保险,适用本办法。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委托和组织实施部门;市监察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从驻本市保险公司选择2家定点保险公司,按险种确定优惠折扣率或保费,并签订定点保险协议。定点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车辆保险

第八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级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九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折扣率、自主选择险种、节约支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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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保险中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被有效投诉3次的予以通报并扣除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销定点保险资格。

第二十条车辆定点保险中违反服务承诺、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