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主编: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二○○九年四月
目则
录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一、违法行为:国库经收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乡镇国库违规办理业务
处罚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
3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
(1)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内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上1倍以内,
4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1倍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一般情况下执行最低处罚标准;
2、因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而造成税款划缴延误、错误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
5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依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以内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
7假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银行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为1户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罚款;
2、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罚款;
3、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0户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罚款;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罚款;
3、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
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
9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
10撤销等资料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5000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罚款。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嘉兴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嘉兴银发〔2018〕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监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各县(市、区)金融办,农业发展银行嘉兴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嘉兴(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嘉兴分(支)行,嘉兴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嘉兴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嘉兴市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嘉兴分行,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
—1—秀洲德商村镇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省、市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聚力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培育产融结合新优势和高质量发展新动力,推动我市实现经济转型、城市转型、社会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站位,回归本源,充分认识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治意义
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当前,嘉兴经济正处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对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信贷投放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经济工作,作为红船旁的金融机构,首先要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坚定清醒认识,坚守金融本源,坚决扭转金融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服务实体经济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全市金融系统要站在全省、全国、全球的高度看待嘉兴金融发展,进一步转换观念、拓宽思路,细分市场、找准定位,把更多金融资源精准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嘉兴打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18年,通过实施四大工程,开展四比四赛,力争全市—2—金融系统在经营模式和创新机制上有新突破,在工作作风和服务效能上有新举措,在办事效率和客户满意度上有新提高,在服务企业和助推高质量发展上有新成效,具体目标为:
——全年力争新增社会融资规模1000亿元,其中本外币贷款新增650亿元;
——信贷结构实现“四个不低于”。具体为。制造业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重不低于35%;普惠金融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普惠金融客户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
——不良贷款率继续保持全省最低;银行贷款利率力争全省最低。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工程,比信贷结构优化,赛制造业投放
1.重点支持制造业强市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嘉兴行动纲要》加大对我市传统产业改造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升级的支持力度,重点对智能终端、智能照明、智能制造装备、农林机械、汽车及零部件、精品纺织、品牌女装、皮革制品、化工新材料、光伏新能源等十大产业链提供信贷支持。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突出对全市工业投入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建立先进制造业重点企业“白名单”,为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依据。健全制造业贷款季度通报制度,分类根据增量、增速等进行综合打分,实行末位约
—3—谈机制,并与人民银行综合评价、银监监管评级挂钩。完善相关考核激励办法,适当提高“制造业贷款新增占比”指标在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考核和财政性资金招投标评分中的权重。
2.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嘉兴打造全域创新之城和科技企业孵化之城战略,充分利用嘉兴科技城等创新平台资源,加强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推广“嘉科通”“科技金通”等全生命周期产品体系,力争科技贷款增幅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完善科技金融发展政策环境,加强科技金融监测统计,深化科技金融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和科技专营机构ccei评估,强化结果运用。成立“嘉兴投贷联盟”,以南湖区为试点探索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打造“信息+投创融”的样板,深化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融合互动机制。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提升基金覆盖面和保障力度。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扩大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业务规模。加大“禾创贷”宣传推广力度,加大对“双创”企业的支持。
3.加大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以环评达标作为对企业贷前审查的前置条件,将工业绩效评价等级作为制定信贷鼓励、维持和退出政策的重要考量因素。要积极开展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清洁能源交易的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发展“光伏贷”,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清洁生产等绿色产业,形成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互促并进的格局。要加大对钢铁、水泥、玻璃、印染等重点行业清洁排放改造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4—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不断拓宽绿色产业项目融资渠道。
4.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规定,重点拓展和优化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要深入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2017-2019年),重点推动银行管理系统、核心企业财务系统和平台直联,实现小微企业批量自动化融资,重点突破外贸供应链和农村供应链。鼓励、推广“政采贷”“税易贷”等各类信用贷款产品,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信用贷款比重达到10%以上。加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健全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5.全方位服务外向型经济。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营造优良的涉外金融服务环境,引导信贷资源进入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进出口领域,降低外向型企业融资成本。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押汇、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紧紧抓住政策机遇,加强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和业务推介,确保结算总量继续保持全省前列,帮助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深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理念,加大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力度,
—5—扩大受惠企业面,服务嘉兴总部经济发展,助推全市高质量外资集聚地建设。积极向上争取外汇改革试点,对全国性推广的新政力争第一时间在我市落地,推动嘉兴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实施“金融资金总量保障工程”,比融资综合规模,赛年度融资增量
6.着力保持信贷稳定增长。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省行争取信贷指标、项目直贷、业务授权、创新试点等差别化政策支持,增加信贷资源对我市实体经济领域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域设立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加大对重点产业和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全力争取扩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投放额度,放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资金支持。优化宏观审慎评估机制,对服务实体经济、支农支小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在信贷调控上给予倾斜支持。
7.加强资本市场渠道建设。加大资本市场扶持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加强上市挂牌企业梯队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形成资本市场的“嘉兴板块”。建立债务融资发行企业名录库,鼓励支持优质优势企业进入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永续债、海外债等债务融资工具,—6—拓宽融资渠道,调整债务结构。鼓励和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二级资本债、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放。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资源。全年力争新增上市公司11家,发行各类债券200亿元,直接融资比重达到35%。
8.积极争取多渠道资金支持。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扩大结构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重点产业专项子基金规模。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为沪嘉两地轨道交通、军民合用机场等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鼓励保险资金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支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扩大租赁融资规模。
(三)实施“金融服务精准度提升工程”,比服务质量提升,赛金融创新实效
9.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提升信贷服务有效性。实施小微金融创新“一行一品一策”工程,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创新产品评选活动,对金融创新项目的主要实施单位或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各金融机构要精准对接实体经济最迫切的需求,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抵(质)押品、担保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切实提高实体经济信贷获得能力。要注重实体经济真实资金需求和企业真
—7—实经营状况,合理、合规授信,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要进一步压缩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以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为目的同业投资类业务或表外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