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大型商场保险措施
、风险
可燃物多
大型商场经营的商品大部分是可燃物品,如服装鞋帽、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等,一些商品即使是不燃材料制成,但其包装箱、盒却都是可燃物品,更有一些商品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如指甲油、摩丝、酒精、赛璐珞制品等。现代大型商场为了商品周转快和便利销售,往往前店后库、前柜后库,而大型超市则完全是以店代库,整个商场储存了大量的商品。另外大型商场的装修材料、柜台、货架等也常采用可燃材料,因此整个商场都充满了可燃物,其火灾荷载要大于其它民用建筑和工厂,几乎接近仓库。
电气设备多
大型商场现在很少采用自然光采光,越来越多依赖于人工照明,因此大型商场均安装有数量巨大的荧光照明灯具。为了提高商场的装修档次,商场还采用满天星式深罩灯、各种射灯等装饰灯具,有些装饰灯具表面温度还很高,足以引燃可燃物。为了增加户外广告数量,丰富建筑物的外立面,尤其是夜间照明的情况,大型商场均安装了大量霓虹灯和灯箱广告,有的还安装了操纵活动广告的电动机。另外,商场经营照明器材和家用电器的地方,为了测试需要,装有一批临时供电插座;在节假日,大型商场内外还要临时安装各种彩灯,增添节日气氛。所以,大型商场就具有电气设备多、品种繁和线路错综复杂的特点;此外还有使用时间长的特点,一天一般在12小时以上。如果设计、安装和使用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人员疏散难
大型商场人员疏散难,上面提到的人员多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此外,大型商场往往采用自动扶梯作为人员的垂直交通工具,而安全疏散楼梯都在商场的四周,不十分显眼,平时很少有顾客使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由于人员在火灾条件下向经常使用的出入口楼梯避难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点,顾客就会蜂涌至自动扶梯处。而为了阻挡烟气和防止火势蔓延,自动扶梯四周的防火卷帘将会自动降下,再加上人员对火灾烟气的恐惧心理,在缺乏消防安全培训的情况下,疏散人员将很难通过疏散指示标志来寻找安全出口。疏散人员在恐惧和随从的心理作用下,极易形成疏散混乱,造成人员疏散困难。由于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些商场在经营期间,常会出现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门的情况,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人员疏散难度。
火灾扑救难
大型商场由于自身空间大,采用可靠性并不是很高的防火卷帘来进行防火分隔,而不是如其它建筑物采用的防火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势就可能通过中庭、自动扶梯、中央空调风管等设施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快速传播,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立体火灾,造成火灾扑救困难。由于商场的火灾荷载大,大型商场的火场温度将非常高,建筑物发生倒塌的危险将大大增加,不利于消防部队开展扑救,同时需要更多的消防用水冷却火场温度和堵截火热蔓延。另外,大型商场由于人员疏散困难,在消防部队开展火灾扑救之前或同时,还必须组织力量营救被困人员,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火灾扑救难度。
二、对策
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降低商场火灾荷载
大型商场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于采用钢屋架和钢柱的,必须进行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商场的吊顶应采用轻钢龙骨和不燃材料吊顶,室内装修应严格控制可燃材料数量,除了因为造型等特殊原因外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对使用的可燃材料要进行防火处理。要尽可能地降低商场的火灾荷载,一是对于那些柜台、货架、固定装饰品、空调通风管上的保温隔热材料等应采用不燃材料,降低其固定火灾荷载,二是对于那些包装盒、箱等移动火灾荷载,应及时处理,一旦不用了,应迅速清理出商场,降低商场移动火灾荷载。
改善建筑平面布局,保证防火分隔和人员疏散
首先应根据大型商场是属于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等因素,确定其防火分区的大小,决不允许火灾分区超标。在划分防火分区时,还应尽可能地考虑功能分区,最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不可因功能分区而影响防火分区。要加强对中庭和自动扶梯的防火分隔处理,这些地方因为烟囱效应的影响,往往会成为火灾传播的主要途径。对于设有中央空调的大型商场,还应通过合理地设置防火阀等防火分隔物来阻止火势通过风管来传播。为了保证大型商场的人员安全疏散,首先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楼梯,同时应多方位地均匀布置,保证商场内任一点到最近的楼梯距离小于22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小于27.5米。疏散楼梯应根据规范要求将其楼梯间设置成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并最好具有自然排烟的功能。大型商场内还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火灾中的人员能迅速通过标志找到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发现和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技术已非常成熟,国外统计其灭火成功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因此大型商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样能够有效地扑灭和控制初起火灾,不让小火酿成大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迅速发现初起火灾,为人员安全疏散和控制火灾创造有利时机,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大型商场也是必不可少的。大型商场还应配置足够数量和型号正确的灭火器,并合理布置,不应为了便于管理而统一放置,影响其扑灭初起火灾的效果。在加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加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1985年,我国对23起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案例进行了调查,成功的只有14起,占61%,远远低于国外的水平。这说明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还应加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系统完好有效。这样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才能及时发现和扑灭初起火灾事故。
加强以电气设备为重点的火源管理
众所周知,燃烧需要点火源、可燃物和助燃剂,在大型商场的火灾预防中,应重点放在对火源的管理上,火源的管理又应以电气设备和线路为核心,因为电气火灾在所有火灾原因中是占第一位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应选择有资质的队伍施工,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在吊顶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阻燃管保护,接头必须用接线盒密封。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根据负载情况,按不同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分支回路,以达到局部控制又便于检修的原则,在停止营业后,除了必要的照明外,大型商场营业厅内的其它用电应全部切断。大型商场应加强电气设备管理,特别是吊顶内埋入式灯具和霓虹灯,应防止其高温引发火灾,必要时可通过红外线测温等电气检测的方法对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找出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原因引起的发热点。大型商场内应严格控制临时线路,严禁乱拉乱接,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等加热器具。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现在部分大型商场多采用招租、招商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经营人员和商品都变化较快,这就更加要求加强大型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首先是要加强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保证每个工作人员都会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会引导顾客疏散,让所有人员安全疏散,并且在适当的时机依照灭火预案组织人员演练,熟悉各自的职责。其次是加强行政管理,营业大厅内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严禁吸烟;商场的疏散楼梯、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商品和上锁。第三是商场在更新、改建和变更用途时,应及时申报消防部门审核,从源头上避免产生火灾隐患;第四是积极整改业已存在的火灾隐患,不让火患变成火灾。
第二篇:保险学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在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评价等基础上选择、组合和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过程。
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可保风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保险。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有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关系: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为保险风险,产品责任以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保险经营效益。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保险市场营销。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种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力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种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全攻略考试介绍考试大纲经济基础理论工商管理财政税收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
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2损害性:凡是风险
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
3.不确定性。空间上、时间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5.发展性: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①.静态风险②.动态风险。区别:a.损失程度不同。静态:会引起纯粹损失。动态:社会总体上看上去不一定有损失,还可能获利。b.范围不同。静态:少数个体。动态:连锁反应。c.特点不同。静态:服从概率分布。动态:无规律。d.性质含量不同。静态:纯粹风险,动态:包含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①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②投机风险: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
3.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①财产风险②责任风险③信用风险④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①自然风险。②社会风险。③政治风险。④经济风险。5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①基本风险②特定风险。
风险管理的意义:
1.微观意义。
2.宏观意义。
风险管理的目标:
1.损前目标。实现节约成本、消除精神痛苦、履行社会义务等。
2.损后目标。尽最大努力使遭受风险的损失者能够在财力物力以及生理上维持生存的条件。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
1.避免。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2.自留。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3.预防。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4.抑制。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5.转嫁。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风险财务处理方法:
1.风险转嫁2.风险自留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
2.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优势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a.风险管理源于保险b.保险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c.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3.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性与区别:共性: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区别:
1.处理风险范围不同。风险管理处理的是经济主体面临的所有风险,其范围广。而通过保险处理的风险,则必须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
2.方式不同。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处理方法之一,而并非唯一方法。
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
同质的、大量的5.风险应由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所指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
对风险进行恰当分类,有助于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对风险进行正确识别、估测与评价。并能针对不同性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是用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集中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进行准确预测,将单个风险单位面临的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总体上损失的相对确定性,从而实现风险损失的均摊。其次,保险经营过程蕴含着风险管理,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集中与散风险的机制,其经营过程也是一种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思想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
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保险的构成要素:
1.必须以特定风险或约定时间为对象。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必须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4.合理的保险分担金5.科学的计算方式6.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2.互助性3.商品性4.法律性5.科学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摊损失职能2.经济补偿职能(最基本最重要)
保险的派生职能:
1.防灾减损职能2.资金融通职能3.社会管理职能:a.社会稳定器b.参与社会风险管理c.积极参与社会信用管理d.有利于社会关系管理e.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有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3.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7.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归纳起来: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产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社会保险是强制性2.举办主体不同:前者是专营保险公司,后者是政府3.保险费来源不同:前者由投保人缴纳,后者由雇主和雇员一同承担4.保险金额不同:前者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以及其支付能力,后者由国家统一规定。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在保险的比较:
1.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可以国营、公私合营、私营,而政策性保险一般都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担。
2.经营目标不同。前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后者以兼顾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在亏损项目上有财政给与适度的支持或兜底。
3.承包机制不同。前者品种多且可由投保人任意选择等,后者是特定险种、单一费率,保险人为了防范逆选择,他还要求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必须投保。
商业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1.经济范畴不同。储蓄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借贷行为,自主行为。保险却是独立于货币信用之外的另一个范畴,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联合互助行为。
2.需求动机不同。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时间和数量上均可确定,商业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3.主张权利不同。储蓄是以存储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保险贯彻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
4.运行机制不同。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动性偏好等影响,保险行为主要受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需借助概率论方法。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1.救助机制不同2.资金来源不同3.权利义务不同4.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5.权力的主张不同
商业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目的不同2.条件不同3.机制不同
保险的等价交换原理。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承诺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
1.契约性。交换过程中能见到的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
2.期限性。无论是自然终止还是履约终止,都说明了保险商品交易不是瞬间完成的,而是一个有期限的交易过程。
3.条件性。保险商品购买的条件性,要求购买者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价值。
4.诺承性。保险交易双方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篇:保险学【摘要】
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
医疗保险改革新医疗制度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医院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虽然只在企业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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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主体变更,则保险关系相对消灭。如果要想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让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批注后方才有效,否则的话,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移时即告终止。
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表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这种情况。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货物运输,特别是海洋运输路途遥远、流动性大。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转让一经过确认,原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在保单主体变更以后,原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同转移给了新的合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