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分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分公司合法、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

2.适用范围:

3.帐户管理

3.1以xxxx为分公司主要开户银行,税款帐户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由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总部批准后执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总部财务部备案。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立、变更银行帐户;

3.2按人民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在当地xxxx以各自的名义分别开立“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各一个,其中:“收入帐户”的帐户属性为“一般结算帐户”,“支出帐户”的帐户属性为“基本结算帐户”;

3.3收入帐户”用于收存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收入及总部下拨款;

3.4“收入帐户”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支出,

(退票、支付帐户费用以及有权机关依法对帐户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除外);

3.5“收入帐户”不得购买任何支付结算凭证、不得通过柜面办理任何支付业务;

3.6“支出帐户”仅用于支付各项零星开支、支付帐户结算手续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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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好的密码由分公司总经理本人妥善保管。

5.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执行

6.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