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手册》、《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证金存款是指客户为在我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保证类相关业务而缴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存款账户是指为核算各类保证金而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章保证金存款的对象及款项来源

第四条保证金存款属于担保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保证金存款严禁挪做它用。保证金存款不得出具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对我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权机关对我行的保证金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时,经办柜员应在查询、冻结通知书中注明该款项为保证金存款。

第五条开立保证金账户的申请人办理业务前,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以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存款从其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客户不得以我行信贷资金直接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三章保证金账户的分类及核算范围

第七条我行保证金账户按保证金所担保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承兑保证金账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信用卡保证金账户、保函保证金账户、房地产按揭保证金账户、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账户、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账户、其他保证金账户等。

第八条银行承兑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转入的保证金;担保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发放担保贷款业务转入的担保资金;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办理信用证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信用卡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我行办理的

1保函业务转入的保证资金;房地产按揭保证金用于核算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商转入的担保资金;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主要用于核算商户联保贷款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主要核算代理合作业务转入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用于核算我行其他保证类业务转入的保证金。

不同种类的保证金业务应生成相应的保证金账户进行核算。

第四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第九条在开立保证金账户时,支行前台业务人员应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资料,按业务种类及科目归属为客户开立相应的保证金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与其结算账户之间的相关转账,不能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保证金账户录入后形成的保证金编号与所办理业务的协议编号是唯一对应的关系,系统可根据保证金编号查询,以确保在补充保证金时按编号及时、准确入账。

第五章保证金账户的计息原则

第十一条保证金存款的计息原则。全额保证金存款计息利率可由支行与客户协商,但不得高于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有敞口授信的保证金存款,无论何时缴存、补充保证金,原则上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有敞口授信的保证金存款执行利率凡高于活期利率的,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计划财务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保证金存款按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保证金存款由系统自动于每月末按存款积数计提应付利息,并分别计入应付活期存款利息、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在保证金转出时,由系统一次性自动计入该单位结算账户。

第六章保证金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保证金账户开立

综合柜员在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中“1511—预开户”模块开立保证金账户,选择与业务相应的“业务类别”及“明细科目”,生成该客户的保证金账号。

保证金科目明细对照表

业务代码

251011

科目名称承兑保证金

2科目200201200202200203200204200205200206200207200208200209200210

251021251031251041251051251061251071251081251091251101

担保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信用卡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房地产按揭保证金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保管箱保证金其他保证金

第十四条保证金录入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协议书,支行前台柜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账支票金额是否与审批的保证金缴存金额一致,审查支票各项要素准确无误后,根据规定的计息方法,在“191—保证金录入”界面中“存期”栏选择相应的期限。属于承兑保证金的在“承兑金额”中输入开出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同时输入正确的保证金比例,确认无误后提交。换人做“192—保证金录入复核”提交成功后系统产生该笔业务的保证金编号。如果柜员在做“191—保证金录入”时录入信息有误,在未复核之前原录入柜员可在“193—保证金录入维护”界面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保证金存入

根据系统生成的保证金编号,在系统操作界面做“194—保证金存入录入”界面操作,换人在“195—保证金存入复核”界面提交成功后,将保证金从客户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会计分录为:

借: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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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市商业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