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

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

1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信用社收付现金。

第三章

大额现金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信用社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汇总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联社财务科备案,联社财务科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柜台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证等),经审核后方可支付。信用社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信用社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联社财务科备案,联社财务科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需填制《大额现金审批表》并由信用社负责人审批后登记《大额现金审批登记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送联社财务科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除填制审批表外,还应填制《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并报送联社财务科备案。

第十四条信用社对登记备案的取款人的存取情况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四章

居民储蓄账户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不得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对于开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下列款项,允许转账至个人结算账户。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七章

现金统计报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在上报现金统计报表时,必须按照《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复核,要对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未经复核的报表不得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