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代理业务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银行、邮政代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司与商业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信用社等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合作流程与机制,明确双方合作的权利及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代理业务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银行代理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我司在与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促进银保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三条我司在充分考虑兼业代理机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情况后决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第四条我司应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合作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以及单证管理等培训活动。
第五条我司应为合作的兼业代理机构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合作兼业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活动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兼业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并履行双方总对总或分对分签署的兼业代理合作协议中相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各网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且已获得法人授权,兼业代理机构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需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产品销售。兼业代理机构应接受我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相应的业务考试或考核方可进行相关销售工作。
第十条我司应根据兼业代理机构交付的保险费,按约定手续费比例由省一级分对分转账支付代理手续费,兼业代理机构须在确认手续费到帐后及时向我司提供保险中介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十一条兼业代理机构对我司提供的业务单证,签收后由专人妥善保管,建立单证管理台帐,做好单证发放、使用、作废、遗失、库存等情况登记记录,并及时与我司做好对应单证和相关记录的交接工作。如领取的有价单证发生损坏、遗失,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我司,以便我司做销库处理;如重要有价单证发生遗失,同时需在当地知名报刊出版机构刊登遗失声明。兼业代理机构未遵守本条约定的,导致损坏、遗失的有价单证被他人恶意利用或其他不利后果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兼业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兼业代理机构应为我司保守商业秘密,不泄漏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合作兼业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兼业代理机构须自觉履行与我司签定的兼业代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因不履行其代理职责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而给我司造成损害的,兼业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行为有:
(1)以不实之词欺骗或诱导投保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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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我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我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双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