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其他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的通知
****有限公司兼业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1、**有限公司必须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与**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一级支机构建立兼业代理关系,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2、**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从事异地共保、异地承保、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业务。
3、**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保险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委托开展保险业务,也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保险业务。
4、**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理赔手续;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具体代理权在上述所列范围内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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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时,必须根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具体内容登记《业务台帐》,逐笔列明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时间和解付时间、保险代理手续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的电子数据应妥善保管。
5、与保险公司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20日内,必须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等及时交还被代理保险公司。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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