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内容。

改革与我是什么关系。

我应该如何面对这次改革。

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本预案中的金融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支付、挤提等严重影响当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金融事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职责分工,按不同等级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统一组织各类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金融办、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和各市分管副秘书长组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其主要职责是:向各地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风险处置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另文下发),沟通情况,评估风险,及时通报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负责救助信息发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支付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和改革中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利言论和行为,要及时引导,妥善处理;对少数恶意歪曲、诋毁农村信用社形象,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的谣言和行为,当地政府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农村信用社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强化对农村信用社支付状况监测,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发出预警报告。

(二)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各地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尽快制定当地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根据不同的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措施和启动条件,规定实施程序,并做好预案随时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积极帮助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机构组织单位存款,并协同信用社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工作;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会同信用社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风险机构清收不量贷款,取消资产变现交易费,使风险机构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控制舆论导向,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公、检、法等部门要负责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风险监管主体作用。对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进行重点监测,并向当地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高风险信用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做好风险自救和恢复正常经营工作;查处其他金融机构误导性宣传行为,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协助当地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方案处置风险。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按规定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在现金供应、账户设立等方面向风险机构提供应急便利,对支付风险机构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

(六)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在系统内立即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制度一是对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定期进行排查,早发现、早处理二是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尤其是被监管部门

列为高风险的信用社要将风险情况在每月初上报县(市、区)联社;各县(市、区)联社要于每月中旬前,将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上报市级联社(信合办)。各市级联社(信合办)要及时向省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并抄报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三是各级联社和信用社都要建立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四是对高风险信用社要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五是发生包括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在内的各类案件,按照轻重程度及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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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

到政策配套,并保证及时落实到位,确保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风险信用社机构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支农贷款的发放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三)严格制度,规范操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制度规则操作,防范和处置各类风险,不得自行其事。在改革试点期间对拒不配合、瞒而不报、迟报或接到报告后处置不及时酿成局部金融风险的,要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