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805
【发布文号】
武政办[1998]174号【发布日期】
1998-11-03【生效日期】
1998-1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
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武政办〔1998〕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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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抓好重点和难点整顿,金融三乱的关键环节在于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它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正常金融循序至关重要。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有批准单位的,由批准单位负责组织清退;没有批准单位,但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只有组建单位的,由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务清偿要本着风险自担的原则处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时,不能由任何非责任人承担支付出资者的责任,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按出资比例进行返还;清偿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对那些问题较大、风险比较突出的单位,要通过公安政法部门强制查封财产,拍卖变现,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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