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办[1998]170号【发布日期】

1998-11-05【生效日期】

1998-11-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青政办〔199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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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现在至1998年底,为自查自纠阶段;第二阶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3月10日,为清偿债务阶段;第三阶段:1999年3月10日至5月底,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务于1999年5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由省人行汇总后统一报告省政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