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签退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营业网点的设立
第五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
第六条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
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
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
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
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
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
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
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
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
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
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营业网点的变更
第九条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条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
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
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的降格。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
1.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2.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3.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营业网点的撤销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