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鲁保监发[2008]1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地市城市商业银行、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

近年来,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对促进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满足广大公众的保险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银行代理保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

1知如下:

一、关于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其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机构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银行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统一向山东保监局申请许可证的换证事宜,未申请换发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银行机构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二、关于规范代理业务管理

(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网点应设立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柜台,指定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建立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山东保监局备案,同时定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

2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台帐、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银行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的有关制度规定,支持和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要求

(五)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提高电子化管理水平,逐步取消手工操作

三、关于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示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严禁签订阴阳协议。银行机构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开展竞标活动。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机构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机构的经营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编录:赵静

校对:魏竹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