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辖区内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设网点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通报;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贵。
第八条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牵头建立本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贵是:
(一)部署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二)通报各网点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
(三)讨论决定各网点单位共同面临的热点消费纠纷处理原则及措施。
(四)组织各网点单位开展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调研。;
(五)研究部署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六)其他需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台,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人民银行包头支行备案。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在制定或修订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包头市支行备案。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白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
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和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将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情况一览表在每年报送人民银行包头市支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如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包头市支行,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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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